群众纠纷 一站式 辽宁省构建市县乡村调处化解体系 调解 (群众纠纷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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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

本文详细介绍了近年来辽宁省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的成就。通过搭建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建立评理说事点和矛盾调解中心,辽宁省成功化解了数十万件纠纷。通过具体案例的描述,展示了基层治理平台的重要性,以及多方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性。

文中提到了各个级别的人民调解组织,包括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乡镇(街道)矛盾调解中心和市、县人民调解中心。通过这些机构,社区居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和矛盾调解服务,从而提高了社会和谐度。例如,在施荒地村和文慧社区,通过评理说事点和社区会客厅开展矛盾调解活动,帮助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文章还强调了加强联动、多方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通过不同机构的协作,如村民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功解决了一些复杂的纠纷案件,如土地承包纠纷和欠款问题。这表明了机构间的有效合作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最后,文章还提到了辽宁省不断加强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信访部门等的横向联动,以及建立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和个人调解室等措施。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并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模式和新思路。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建设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是纠纷登记制度。 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都应当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定期汇总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对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 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 调解文书应当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五是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工作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工作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 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是纠纷排查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 通过纠纷排查,了解掌握纠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综治维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也可以根据纠纷情况或是在重要地区、重要节点自行组织排查。 排查中要做到明确排查目的,掌握排查时间、范围和方法,通过逐门逐户逐人的摸底排队,掌握纠纷重点对象,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妥善处置排查出的纠纷。 七是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其科学预测、预防、化解民间纠纷提供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明确纠纷信息员,组织好纠纷信息的传递工作,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调解组织的纠纷信息就传递到哪。 要做好纠纷信息的分类处理,按照纠纷性质、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调解组织可以调解的,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在做好调解的同时,提出预防、疏导的措施和建议;对疑难、复杂、易激化的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要在稳控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除了上述七项基本制度外,各地也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防范,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乡镇综治维稳不稳定问题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治本性措施。 我镇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注解决得好”的要求,每周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每逢特护期,启动“全面排查、一天一排查、一周一汇总”专项工作机制。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摸排不稳定因素,力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对可能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重点人员进行逐一梳理登记,分门别类做好台帐。 加大调处力度,注重调处时限和质量,防止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对各类上访群体和涉法涉诉、信访老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处。

如何部署第四季度矛盾排查调处综合报告

两会

第1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三、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四、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 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五、落实排查计划。 要充分利用地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六、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纠纷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排出重点的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止激化。 七、各单位、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活动中,对排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篇: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建立镇(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镇实行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 特殊时期每日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4、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5、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6、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4小时内上报市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上报市主管领导;7、各镇、各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市调处中心;8、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3篇: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居民小组、中心户三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社区居委会每周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解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解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对居民小组、中心户报送的需要村调委会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社区调委会必须研究确定调解方案、调解领导、工作人员,及时组织调解,切实达到矛盾纠纷排查出来,有效化解的目的。 第4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 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 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 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考核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责任制度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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